發(fā)布日期:2013-0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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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車司機劉先生來電咨詢:我在交通擁堵的車流中正常行駛時,一名行人從公交車前突然橫穿馬路,雖然我及時采取了措施,但仍將其撞倒,造成對方多處軟組織挫傷?,F(xiàn)在對方要求我承擔全部責任,我感到自己很冤,明明是對方違反交通規(guī)則,我是正常行駛,責任該我承擔嗎?
市司法局“12348”法律服務熱線答復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在有關事故賠償責任規(guī)定中,采取了無過錯賠償原則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規(guī)定: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之間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,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;但是,有證據(jù)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,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,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;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,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。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、行人故意造成的,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。也就是說,機動車如果與行人相撞,無論機動車駕駛人是否有過錯,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,除非行人故意撞車。
在交通事故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,體現(xiàn)了保護弱者和以人為本的法律宗旨。法律作出傾向于行人的規(guī)定,是生命權大于通行權的表現(xiàn)。行人雖然違章,但是相比汽車來說,行人仍舊是弱勢,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。市司法局“12348”法律服務熱線提示,為了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,機動車駕駛員一定要謹慎駕駛。因為一旦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,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(具體賠償數(shù)額雙方可以協(xié)商或者由法院根據(jù)具體情況和雙方的責任程度進行判決)。對于行人而言,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生命,遵守交通規(guī)則,避免慘劇發(fā)生。
信息來源:濟南日報